法官说法|“爱情账单”分手后能否要回?

来源: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:2023-02-14 18:24:3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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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爱情账单”

分手后能否要回?

曾经为爱情支付的账单,分手后是否能要回?近日,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双方曾是情侣关系,分手后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,要求女方返还借款本金11万余元。

开先生与谭女士经人介绍相识,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。交往初期,谭女士因购买机票通过微信向开先生明确表示借款4000元,开先生分两次微信转账完成出借。交往期间,谭女士称其母希望男方有房,开先生遂分4次向谭女士微信转款30000元、22000元、32000、36000元,共计90000元用于为两人购房。两人交往期间,谭女士还多次以替开先生保管工资等名义向开先生索要钱款,其中包含“520”“1314”等具有特殊意思的数字转账金额,尔后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谭女士认可向开先生借款4000元,开先生请求谭女士返还该4000元借款予以支持。开先生向覃女生转账用以共同购房的90000元款项,是开先生交付给谭女士委托谭女士购买房屋的款项,谭女士未能完成购房事宜,其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的依据,此款应属于不当得利。此外,开先生向谭女士转账的其他款项没有借贷合意,且系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,应认定为开先生为维系双方感情对谭女士的赠与。

法官提醒,在审判实践中,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,如“520”“1314”等一般认为是情侣双方为联系感情所作出的赠与合同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非法定原因不具备可撤销性,除非双方进行转账时表示为借款,或者明确约定为借款合同,方具备可追偿性。

在情侣交往过程中,涉及到重要、重大财产支出,双方要做好明确约定或保存好支出票据、发票、银行转账记录,截图等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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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兴宾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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